2019年新闻热点:减税降费上榜
近日,人民日报社评选出2019年国内十大新闻,“大规模减税降费助企业轻装上阵”入选,相关内容今天公布后,迅速成为网友关注的热点话题。
大规模减税降费助企业轻装上阵
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百姓如期享受到减税红利。今年国家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今年前10个月,全国实现减税降费19688.94亿元,其中减税16473.26亿元,降低社会保险费3215.68亿元。预计全年减税降费数额将超过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2%。减税降费是应对复杂形势、顶住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在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减税降费,无疑是2019年纳税人最关注的高频词之一。这一年,一系列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大餐”陆续上桌,细细数来,有一道“大菜”、三道“辅菜”、多道“小菜”。这些“菜肴”,您享受到了吗?
聚焦实体经济,降低市场主体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税率,扩大抵扣,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着力为制造业减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政策要点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5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等5个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壮大,优化国民收入分配,促进居民收入增长。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创新增长动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关注民生改善,构建绿色税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政策要点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自首只创新企业CDR(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起3年内,对投资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CDR转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7月1日起,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往期回顾
摘自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